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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18 00:26:18 知识

青岛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说明 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②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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