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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9 23:47:39 知识

【发文字号】:劳险字〔1988〕2号

【执行时间】:19880901

【信息来源】: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对于男方陪产假、晚育增加产假时间及独生子女增加产假时间,各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产假工资:现在一般用人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靠前条的规定工资照发,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至于“工资照发”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有一定争议,但很多地方法规已明确了是按照全额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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