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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高考作弊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4 01:54:58 知识

一、高考作弊处罚有哪些

1、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档次考试各科目成绩 无效。

2、作弊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处罚。

3、记入个人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二、组织高考作弊处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组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靠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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