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怎么处理
一、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怎么处理
在进行邀约招标的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况时,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在某些废标事件下,这可能意味着采购任务已经被彻底取消,因此可以直接结束整个采购流程;
其次,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采购方可以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对采购需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再次展开招标工作;
最后,如果得到地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也可以选择采用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来完成采购任务。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黑合同”的“垫资”条款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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