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法条是哪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法条是哪一条?
收缴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
收缴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
(一)**、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靠前百六十八条)
扣押:
行政案件
(a)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b)经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靠前款,《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靠前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c)对于违法所得,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般来说,收缴是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而对其进行收缴。一般来说,如果所收缴的财物可以退款给受侵害人的话,那么就会进行退款,如果不能够进行退款的话,一般来说会进行销毁或者是上缴国库来进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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