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4-10-24 08:43:43
知识
一、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女性员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如果孕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劳动者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按照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辞退的分类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与员工之间有雇佣关系的,并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尤其是孕妇。对于随意辞退其他员工的,包括在职人员、实习员工、年老体弱员工等,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并给予其相应的补偿金,按照劳动法走正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