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
一、《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编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物权编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编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编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固有法。
物权编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编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二、物权编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靠前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它是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民法典》物权编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较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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