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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4-10-25 08:22:55 知识

一、盲人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盲人判刑标准是按照原来的犯罪罪名的量刑标准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二、残疾人犯罪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残疾人如果触犯刑事法律的规定,从事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话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说由于是属于聋哑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放宽的,比如说可以从轻或者是轻轻处理。这主要依据的就是行政犯罪时候的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以及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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