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
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
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
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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