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与留置权的概念及区别
扣押和留置权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留置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可以是债权人,而扣押则是一种执法行为,其行为主体就只能是人民法院,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扣押和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呢?为您进行解答。
一、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黄金、文物、珠宝等在内;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则不能占有和使用。当然,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留置权
1、 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 债权人占有动产。
(2)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 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扣押和留置权的定义来判断,扣押和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扣押属于执法行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依法执行,而留置权是民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二者都是合法的行为,但留置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只有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能够享有留置权,且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可以留置债务人过多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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