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7 09:46:40
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文章
- 科创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 节假日银行上班吗?银行营业时间?
- 社保需要交多少年才可以领养老金?
- 养老保险怎么查询缴费情况?
- 靠前靠谱网贷平台排名来了,全都可以大额借款
- 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怎么样?
- 利息低的15家网贷平台:正规可靠、自由选择、容易下款
- 创业板开通要求?
- 支付宝网商银行靠谱吗 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 步骤解说:12333怎么挂失医保卡
-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类型?
- 期货技巧方法(林存福期货操作技巧)
- 最佳经济舱(高端经济舱是商务舱吗)
- 企业性质一般怎么填写
- 中国城市人均gdp排名2021,鄂尔多斯市排第一
- SWOT分别代表什么
- 河北邮币卡电话通知出金了
- 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 国际财务管理师是什么?
- 中国股市历年十大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