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家中没人怎么算?
一、高空坠物家中没人怎么算?
高空坠物家中没人是可以举证证明确实不是自己不是属于侵权人,否则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责任。高空坠物举证家中没人还可以收集其它的证据来进行追责;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在日常生活当中,高空坠物一旦发生的话,那么责任主体应当是属于建筑物的使用人。但是高空坠物发生之后,确实是没有办法确定自己侵权什么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那么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是属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其他文章
- 水利工程监理规范
-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哪些?
- 监外执行的犯人又行骗作案怎么办?
- 欠款合同书怎么写
- 信用卡诈骗15万判缓刑处理吗
- 辞职申请怎么写,写辞职信需要注意什么?
- 无过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是什么?
- 犯罪预备包括哪些内容?
- 机动车超速10%以下怎么处理?
- 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
- 个体工商户是什么?
- 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下属上市公司(中国电子信息集团名下上市公司)
- 玛雅人还存在吗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国银行保险监会)
- 西部证券官方网站-西部证券交易客户端-西部证券大智慧
- 十大暴利小生意
- 邮政存折能在取款机取钱吗
- 收入差距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