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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29 20:04:49 知识

(一)认罪的形式

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见的,也视为认罪,主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具体事实的遗忘和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仅供述一个罪或者部分犯罪事实的,全案不能算认罪。对于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罚的必要条件

1、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或者不***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订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审判。

2、认罚应当结合赔偿损失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但是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的。则不能认定为认罚。

(三)从宽的范围

1、从宽不是一味从宽。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该原则。

2、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的认罪。

3、对罪行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更大。罪行较重、人身危害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四)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对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认罚的形式包括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见的,也视为认罪,对于初犯或者是偶犯的从宽幅度更大,对于累犯从宽幅度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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