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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众筹与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4-10-30 01:29:27 知识

企业的资本具有稳定性,故而在企业设立之后是不得随意增减公司的固定资产的,若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要增加资本,经营者需要向当地的有权机关提出增资的请求。在请求被通过后,企业单位可可以通过众筹等方式紧张增资。由于不少***者不能如何界定众筹与非法集资,故而一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众筹的机会进行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众筹?

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谈到股权众筹不得不先从天使***谈起。天使***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天使***人获得被***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待被***企业上市、挂牌或被并购后,天使***人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以获得利润。由于被***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并获得利润还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天使***的风险非常高。部分天使***人会联合对某个企业进行***以分散风险,当把这种理念带到互联网平台上就形成了我们说的股权众筹。人人皆可成为天使***人,这就是众筹的核心理念。

一般来讲股权众筹从发布需求到***人退出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人选定适合的众筹平台,将项目情况、拟融资金额、拟出让股份等信息提交给众筹平台;

2、众筹平台对项目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众筹平台要求的,由众筹平台对外发布;

3、***人在众筹平台上选择项目,并确定***金额;

4、如果***人的***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了项目人预先设定的金额,则由众筹平台协调项目人与***人签订相关的文件;

5、在文件签署完毕后,众筹平台按照预先规定好的方式将***款发放给项目人;

6、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项目人的项目达到了上市、挂牌的条件或有企业愿意收购该项目,则***人可将自己持有的该项目的股份变现以获得***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三方:项目人、***人、众筹平台。

项目人是项目的策划者、执行者和资金使用者,掌握了项目最核心的信息,是整个项目的价值能否实现的核心因素。项目人存在着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两重风险,商业风险是指项目的运作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遭遇失败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项目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特别是***人的行为的风险。

***人是实际投入资金的人,***人根据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一旦项目获得成功将会收到相应的汇报,如果项目失败可能根本无法收回自己的***。

众筹平台是项目信息和***信息的集散地,是撮合项目人与***人的中介,也是调和项目人与***人信息不对称矛盾的中间人。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就在于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下面就以大家投网站的运作方式为例分析一下股权众筹网站究竟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下面法律极客就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分析一下股权众筹究竟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部门未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部门的批准。因此,靠前点并不满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众筹平台还是项目人都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那股权众筹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呢?法律极客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项目人的融资对象只有一个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变相发行股票,人数上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即向社会进行众筹,那么该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此时,***者或者其他主体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证实该企业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后,该举报者是可以得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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