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一、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权是指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怎样过户?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过户的,但是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的管理规定中,此时农民是可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但是这些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也是有着限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能在土地上盖房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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