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国家更加关注对土地的管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有着显影的条件,其出租的方式也是特定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以及租赁方式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种是当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的时候,将国有土地进行出租,这种方式被称为土地年租制,另外一种就是原有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其他人,这种形式通常被称为土地的出租,国有土地的租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还需要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