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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夏季高温费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0-31 05:11:54 知识

山东属于北方省份,在山东省内企业工作的职工,不仅可以在冬天领取取暖费,在夏天高温天气中,还可以从企业那边拿到一笔高温费。这些都是职工享有的正当权益。各地在高温费发放上面执行的标准有所区别。那么,山东省夏季高温费标准是多少?下面小编根据当地政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山东省夏季高温费标准是多少?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据悉,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山东高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据悉,目前我省统一执行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二、山东发放高温费的条件是什么?

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三、企业应该在夏天高温天气做好哪些工作?

1、依据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由此可见,根据山东省最新政策,山东省夏季高温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高温环境中的职工可以每月领取200元,而室内非高温环境工作的职工,可以拿到140元。职工可以从每年的6月份开始领取,一直到9月底。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没有按时发放,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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