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了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了哪些?
1. 管辖
2. 回避
3. 诉讼参加人
4. 证据
5. 期间和送达
6. 调解
7. 保全和先予执行
8.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9. 诉讼费用
10. 靠前审普通程序
11. 简易程序
12.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13. 公益诉讼
14. 第三人撤销之诉
15. 执行异议之诉
16. 第二审程序
17. 特别程序
18. 审判监督程序
19. 督促程序
20. 公示催告程序
21. 执行程序
2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3. 附则
二、关于回避的一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三、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涵盖的细节也非常多。从管辖开始,包含了回避,诉讼参加人的相关条件,诉讼证据的处理方法,诉讼调解和保全,还有一些诉讼的流程,诉讼的费用等等情况都是有涉及到的,发生了具体的诉讼问题,要参考具体的诉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