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有关民事法律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单方意思,也可以是多方意思,如果一致,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采用特定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等等。
《民法典》规定:
靠前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靠前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靠前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靠前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如下: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法人或者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决定做出的决议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没有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可以变更,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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