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罚金是多少?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藐视法纪,私自开设赌场,聚众**,这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这是一种严重侵害法律尊严的行为,法律会给予严惩。那么,这种开设赌场罪量刑罚金是多少呢?下面就为您整理了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提供帮助。
一、开设赌场罪 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认定标准
(一)、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四、司法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 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罪论处。 追诉标准编辑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五、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条编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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