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其名下的财产,它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请看小编下文解答。
一、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有哪些
靠前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靠前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靠前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靠前百零四条:财产***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靠前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其他文章
-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 遗产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 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 怎么可以举报微信诈骗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罪名有哪些?
- 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指的是什么
- 企业的辞退书模板怎么写?
-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40年工龄退休工资是多少
- 账户和帐户有区别吗
- 越南 纸币(越南的纸币之一越南国的纸币)
- 银行存款利率2022年一览表(2020年各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表)
- 华体指数网(华体网即时指数)
- 中铁总公司有几个副总??
- 天津市的限购政策(天津限购细则)
- 上海市上海银行网点一览表(查找附近上海银行)
- 中小板指数
- 中国500强企业排名(2022最新名单)
- 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区别 看完你就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