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军人向来都是我们学习的模范,但他们也和我们一样有正常的生活,可能也会有一些军人因为种种原因离婚,而关于现役军人离婚规定,您是否有兴趣了解呢?如果您想知道一些具体情况,就随我们的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一、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程序非军人一方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耍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于此条的适用上,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离婚。
二、两种结果
(1)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从上文中,如果我们仔细的分析一下相关程序的话,其实发现现役军人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公平的,对夫妻双方都考虑到了一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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