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 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 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二、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 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所以反担保人必须要承担上述中担保人追偿的范围内的责任。
三、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 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 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人一旦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提供反担保),就需要对担保范围内的事项负有法律责任,当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追偿时,反担保人必须承担责任。其实反担保与担保一样都是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就会由担保人负责清偿。以上是有关反担保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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