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个人所得税退税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上年度汇算的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年度汇算。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方式:
(一)自行**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的,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上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二、哪些人需要**年度汇算?
(一)上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个税专项扣除费用有哪些?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上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6月30号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就已经正式截止了,如果纳税人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多交个人所得税,那可以在网上税务局的年度汇算页面点击申报,网上可以自动核算出来有没有多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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