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现今社会中存在许多的劳动者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已经通知其不再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是被单位辞退等的,再找不到工作就失业了的,就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但是关于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材料,一起看看吧。
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劳动者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其在被辞退的前所有单位中,缴纳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否则不具有领取资格,另外,劳动者还必须进行相应的失业登记以及不是自愿辞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多久?
1、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经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拒绝为劳动者购买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被辞退或者是非因劳动者本人自愿而丧失工作机会的,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或者是失业保险缴费数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主动拒绝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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