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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3 11:03:26 知识

一、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

(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四) 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 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 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八)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九)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利代理是一项比较有技术含量、比较体面的工作,需要理工科背景、熟悉各国专利法。

1、翻译、校对涉外专利申请文件;

2、答复涉外案件的审查意见;

3、处理涉外复审、无效、专利诉讼案件;

4、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

5、跟踪专利申请在**审批程序中的各种代理工作;

6、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岗位要求有哪些?

1、本科以上学历,通信/电子/计算机/物理/自动化专业;

2、英语六级以上,拥有熟练、准确的科技英文理解能力、英汉互译能力及英文

撰写能力;

3、具备1年以上涉外专利代理人经验(英语方向),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执业证者优先;

4、具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经验者优先;

5、良好的学习能力,流畅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够与他人良好地沟通和协作,能够承受并应对工作压力;

7、具有长远的职业发展追求和规划。

三、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时效是多久?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竞争过程中,可以到国外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都是通过涉外代理人处理专利手续。代理人和企业签订专利代理合同,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撰写各种涉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相关手续,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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