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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3 12:16:01 知识

一、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权限或是上级单位授权,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领导不存在上级单位要权的可能。因此,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是法律授权或是上级单位授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调解的原则如下: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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