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
其他文章
- 科创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 节假日银行上班吗?银行营业时间?
- 社保需要交多少年才可以领养老金?
- 养老保险怎么查询缴费情况?
- 靠前靠谱网贷平台排名来了,全都可以大额借款
- 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怎么样?
- 利息低的15家网贷平台:正规可靠、自由选择、容易下款
- 创业板开通要求?
- 支付宝网商银行靠谱吗 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 步骤解说:12333怎么挂失医保卡
- 养老金计算公式2021 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 国际财务管理师是什么?
- 无视网贷大数据的借款平台(无视征信大数据的口子)
- 一般纳税人是什么?
- 五一高速免费吗
- 中了500万多久到账
- 熙宁重宝珍品罕见品(熙宁重宝大珍有几种)
- 农业银行转账手续费标准,分以下两点
- 中顺洁柔股票
- 美联储加息对中国股市的影响,有以下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