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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1 03:56:03 知识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靠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诉讼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一般处罚都会是行政处罚,所以诉讼的问题肯定会与行政诉讼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在生活中需要自己合理的处置有关的问题,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诉讼的机会,从而加剧自己行政处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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