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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4-11-04 13:20:00 知识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以土地使用权计价***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

(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应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市、县人民***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批准。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地价及其他条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方式;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地者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登记证书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出让方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收到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出让方对申请用地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审查后,在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人民币五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三)招标方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开主持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四)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招标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约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法集体所有的,或者是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可以经过允许而转让,划拨等的,因为这些行为,土地才能够被人们所使用,所以才会有各式各样的食物被种植出来,才会有很多的公共建设,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房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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