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是怎样的?
一、车位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是怎样的
车位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就签订这样的一种以后不再进行车库买卖的合同的约定了,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二、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我们国家对于车库这方面的管理的话,它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自主的来进行一个约定,因为有一些车库是可以进行买卖的,还有一些车库是仅仅可以作为租赁给他人来进行停车的,所以在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非常的仔细看清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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