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
我们知道有不少的行政机关,那么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呢?什么是行政仲裁呢?仲裁机构又是什么呢?仲裁机构是否附属于行政机关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行政仲裁机关的一些基本信息情况吧。
一、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呢?
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
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人社局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农业局管理。
二、什么是行政仲裁呢?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三、仲裁机构又是什么呢?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机构是否附属于行政机关呢?
新的仲裁制度摆脱行政色彩,不是行政仲裁,而是民间仲裁。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尽管仲裁机构离开***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建立起来以后它并不是***的组成部门。
仲裁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10年以来,173个仲裁委员会依法相继建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的现代化的非诉讼制度。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它摆脱了行政色彩。过去我们就有仲裁制度,属于行政职能,我们称之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体现改革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间仲裁制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新的仲裁制度是***职能转变的产物,又有利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从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之日起,我国就有了两个解决经济***的主渠道,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仲裁。
二是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尽管仲裁委员会离开***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它建立起来以后并不是***的组成部门。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符合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仲裁渠道的选定到仲裁员的选择,都由当事人决定。
四是它省时省事省钱,快捷便民,有利于降低解决经济***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综上所诉,行政仲裁机关和仲裁机构并不是附属关系,行政仲裁机关是属于***部门,而仲裁机构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仲裁机关”相关的资料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