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一、期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1、合同应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
要对每一个房间的面积等相关信息都有明确的标注,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也需要应有明确界定。
同时合同中应当包含对于建筑以及装修质量的标准,绝对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口头的内容要在合同中有具体文字的体现,否则以后没有兑现承诺也无法追究。为了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有的问题一定要确定好。
2、约定好房屋交付时间
购房者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何时入住,而开发商往往不能按时交房,少则延误一两个月,多则一两年,购房者交付了房款却不能入住,赔偿又耗时,对购房者来说是无益的。
3、约定好付款时间
如果是刚需购房者,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约束。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按房产的工程进度逐笔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
4、物业管理方面要确认
物业管理这是购买房子需要注意的,因为物业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对于日后买主的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合同中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户主开开心心的入住了以后才发现小区物业的不完善,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为了享受到好的服务,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为了不让户主吃哑巴亏,前期在买房的时候就应当对合同进行核对。
5、违约责任的相关条约
要提醒您的是对预期违约的约定,在现存的各种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中,即使是由主管部门推行的条款相当完善的格式合同当中,对于违约责任也只是做了一般约定,即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应如何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6、合同备案的确认
签订好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不要忘了还有合同备案这一步,购房者自己要主动去了解开发商是否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以便从程序上保证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承担购房违约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并要求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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