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非主观故意毁坏的和所造成结果较轻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但处罚方法不同。毁坏公私财物的动机和手段,也是影响立案的因素。一般损毁价值5000元以上公私财物;多次损毁公私财物;多人损毁公私财物的予以立案。年满16岁的,具备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进行赔偿和服刑。未达到年龄条件的由其监护人赔偿。有诉讼需要可咨询客服。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此时不仅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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