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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1 05:10:32 知识

刑法是非常严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与民法有本质的区别。触犯刑法,其结果远比不符合民法严厉得多,也遭人民痛恨的多,甚至可能占到人民的对立面。因此,刑法的严肃性更高,更应慎之又慎。因此,刑法的制定与修改,更加慎重、严密。那么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呢?

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通常用一句话概括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犯罪适用,不能对其施行以前的犯罪适用。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行为性质最相似的条文而予以处罚。类推解释近似于自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文,随意入罪,以无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止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

二、罪刑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一律平等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适应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三、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刑法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总结起来,就是刑法规定的罪是罪,没有规定的不是罪;所犯的罪与所受的罚是一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罪不随意波及他人;主观上有想法,客观上有行动,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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