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无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劳动者要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工作内容,不能做违反合同规定并且对用人单位有损害的事情,不能诋毁工作单位。同样工作单位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给员工支付工作酬劳,不能拖欠,甚至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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